部门规章制度

后勤编外合同聘用人员公开招聘管理办法 (试行)

信息来源:后勤服务中心 发布日期:2026-07-2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后勤服务中心编外合同聘用人员(以下简称合同聘用人员)的公开招聘工作,健全选人用人机制,保障招聘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参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修订)》等法律法规及上级有关政策,结合学校后勤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后勤服务中心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的合同聘用人员。合同聘用人员是指不纳入学校人员总量管理的人员,与学校或学校委托的劳务派遣机构签订劳动合同,从事后勤管理、技术、服务等岗位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 公开招聘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按需设岗、总量控制原则。后勤服务中心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和经费承受能力,科学设置岗位,严格控制用工规模。

(二)公开透明、竞争择优原则。招聘信息、程序、结果向社会公开,通过公平竞争选拔优秀人才。

(三)依法依规、程序规范原则。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履行招聘程序,确保招聘工作合法合规。

(四)履职回避、责任追究原则。实行回避制度和全过程监督,对违规行为严肃追责。

第四条 学校人事处是合同聘用人员公开招聘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对后勤服务中心招聘工作进行指导、审核和监督。后勤服务中心在人事处的指导下,具体组织实施本部门合同聘用人员的公开招聘工作。


第二章 岗位设置与计划申报

第五条 后勤服务中心合同聘用岗位按工作性质分为以下类别:

(一)管理岗位:从事后勤行政管理、综合协调、质量监督等工作的人员;

(二)专业技术岗位:从事工程技术、信息技术、医疗卫生、财务会计、水电维修、餐饮制作、驾驶运输等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

(三)工勤服务岗位:从事客户服务、物资管理、场馆运营、绿化保洁、安保执勤等服务工作的人员。

第六条 后勤服务中心应根据因事设岗、精简高效的原则,结合学校后勤保障实际需求,科学编制岗位设置方案。岗位设置方案应按后勤服务中心薪酬体系明确岗位名称、岗位职责、任职条件、用工形式、薪酬标准等内容,报中心综合部汇总,经中心办公会讨论后执行。

第七条 各合同聘用部门应于每年第四季度向中心综合部报送下一年度合同聘用人员招聘计划。招聘计划应包括:

(一)岗位名称、数量及类别;

(二)岗位职责和任职资格条件;

(三)用工形式(劳动合同制或劳务派遣制);

(四)经费来源及预算;

(五)招聘时间安排。

第八条 中心综合部对各部门报送的招聘计划进行审核,重点审核岗位设置的合理性、经费保障的可行性、招聘条件的合法性。审核通过的招聘计划报中心办公会讨论通过后报人事处备案。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招聘合同聘用人员。


第三章 招聘条件、资格及程序

第九条 应聘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热爱教育事业,认同学校文化;

(三)具备岗位所需的专业知识、技能条件和工作能力;

(四)身心健康,具备正常履行岗位职责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

(五)符合岗位要求的年龄、学历、专业、职业资格等条件;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后勤服务中心应根据岗位特点,合理设定具体的岗位条件:

(一)管理岗位:原则上应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年龄一般不超过38周岁。

(二)专业技术岗位:原则上应具有高中、中专(含技工院校)及以上学历,年龄女性一般不超过45周岁、男性一般不超过50周岁;特殊工种(如电工、焊工、驾驶员、锅炉工等)须持有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或特种作业操作证;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技术熟练、相关工作经验丰富者,学历和年龄条件可适当放宽。

(三)工勤服务岗位:根据岗位实际需要确定学历和年龄条件,一般应具有高中、中专(含技工院校)及以上学历。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报考:

(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的人员、被开除公职的人员;

(二)尚未解除党纪、政务处分或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

(三)涉嫌违法犯罪正在接受司法调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四)在各类公开招聘中被认定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并在禁考期限内的;

(五)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聘用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公开招聘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制定公开招聘方案;

(二)发布招聘公告;

(三)报名与资格审查;

(四)考试考核;

(五)考察体检;

(六)公示与聘用。


第四章 招聘方案与公告

第十三条 招聘方案、公告由后勤服务中心负责编制,包括招聘岗位及条件、招聘时间、人数和招聘方式等。

第十四条 招聘公告发布至报名结束的时间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招聘公告一经发布,不得擅自撤销或者变更。因特殊情形确需变更的,应按程序重新审核后,在原信息发布平台发布变更公告,相应延长报名及后续程序时间。


第五章 报名、资格审查及考试考核

第十五条 公开招聘报名可采取网上报名、现场报名等方式,报名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六条 实行应聘人员诚信承诺制度。应聘人员在报名时应当签署诚信承诺书,并承担不实承诺相关责任。

第十七条 后勤服务中心应成立招聘工作小组,成员一般为5人及以上单数,由后勤服务中心管理人员、用人科室负责人、专业技术人员、公共事务管理处代表等组成,负责实施具体招聘工作,向后勤服务中心负责人报告。

第十八条 招聘工作小组负责报名及资格审查工作,对资格审查结果负责。资格审查贯穿公开招聘全过程,任何环节发现应聘人员不符合资格条件的,应取消应聘或聘用资格。

第十九条 公开招聘考试须形成有效竞争,通过资格审查人数与招聘人数的比例一般不低于3∶1。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应核减招聘计划或取消该岗位招聘。确因工作需要继续招聘的,须经中心行政办公会同意。

第二十条 公开招聘考试测评应精准有效。后勤服务中心应根据岗位特点,采取适当的方式由招聘工作小组进行考试考核:

(一)管理岗位:一般采用笔试+面试的方式进行。

(二)专业技术岗位:一般采用专业技能测试+面试的方式进行。

(三)工勤服务岗位:一般采用面试或综合测评的方式进行。

采取笔试、面试相结合和专业技能测试、面试相结合的招聘岗位,考生综合成绩按成绩4∶6权重计分。


第六章 考察与体检

第二十一条 考察、体检人选应从综合成绩合格人选中,按照高分到低分顺序1∶1比例确定。

第二十二条 考察工作由后勤服务中心组织实施,主要考察拟聘人选的政治素质、道德品行、能力素质、心理素质、学习和工作表现、遵纪守法、廉洁自律、岗位匹配以及是否需要回避等方面情况,并对资格条件进行复查。考察人选符合招聘岗位条件要求的,按程序进入招聘下一环节。

第二十三条 体检工作由后勤服务中心统一组织,在二级甲等及以上综合性医院进行。体检标准和项目按照国家和自治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体检有关规定执行。特殊职业或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章 公示与聘用

第二十四条 招聘岗位及拟聘用人员基本情况应在后勤服务中心网站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第二十五条 公示期满,对没有异议或者经核实不影响聘用的,由后勤服务中心将拟聘人员材料报中心行政办公会审核。审核通过后报人事处备案,按学校规定程序办理聘用手续。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后勤服务中心审核后,可依次递补:

(一)考察、体检人员自愿放弃资格的;

(二)体检人选体检不合格的;

(三)考察人选经考察未被确定为拟聘人选的。

递补人选应当从同一岗位考试成绩合格人员中,按照综合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依次递补。

公示后,拟聘用人员放弃聘用或经公示存在异议不予聘用的,不再递补。

第二十七条 后勤服务中心办理拟聘用人员入职手续,并及时签订聘用合同。公开招聘人员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不合格的取消聘用。


第八章 回避与监督

第二十八条 公开招聘工作实行回避制度。应聘人员不得报考《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回避规定》(人社部规〔2019〕1号)要求回避的岗位。应聘人员与招聘单位工作人员有亲属关系的,应当在报名时主动报告,其中与领导人员有亲属关系的要从严审核。招聘单位负责人、招聘工作人员与应聘人员有应当回避情形的,或者有其他情形可能影响公开招聘公正性的,应当实行回避。

第二十九条 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对公开招聘工作进行全程监督。后勤服务中心应主动接受监督,对招聘过程中的投诉举报应及时调查核实并反馈。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招聘工作中的违规违纪行为,有权向学校纪检监察部门或人事处举报。

第三十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及相关领导给予批评教育、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批准擅自招聘人员的;

(二)伪造、涂改应聘人员档案材料,或在资格审查、考试考核、体检考察中弄虚作假的;

(三)泄露考试题目、评分标准等保密信息的;

(四)应当回避而未回避,影响招聘公正的;

(五)违规操作导致劳动争议或群体性事件的;

(六)其他违反招聘纪律的行为。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后勤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后勤服务中心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三条 各聘用部门应根据本办法,结合本部门实际,制定合同聘用人员日常管理、考核、培训等配套制度,报中心综合部备案后执行。